1、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非金属矿开采及产品制造包括石灰及石膏制造、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制造等。都需要进行环境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二次环评审批流程
1、申请与受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依法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审批大厅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2、项目评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需要进行技术评价的,评价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价,评价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价报告。
3、项目审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根据审查评价结论提出审批建议。经有关部门会签后,提交国家环保总局局长专题会议和局务会议审议。审核通过后,办理批准文件。
4.听证和信息披露。国家环保总局在政府网站公布受理建设项目信息;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公布拟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作出批准决定后,向社会公布批准结果。
对可能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建设项目,可以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