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行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
建市[2020]84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银保监局、人民中心支局中国银行、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为落实“六稳”“六保”要求,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推动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施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通知》 根据《保障制度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快实施住房建设项目保障制度通知如下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如下:
1.推广项目担保代替保证金
对2020年12月1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住房建设、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面实行银行担保、保证保险等(以下简称项目担保)依法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债券、工程质量存款、农民工工资存款。力争到2020年12月底,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的比例达到40%以上。自2020年12月1日起,在建企业以现金支付的上述四类保证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业可以用工程担保替代。
2. 减少存款金额
2020年12月1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住房建设、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减少保证金数额,其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工程可按年支付或按施工进度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函应当是独立的按需付费性质的担保函,实行差别化的支付和押金制度。
三、建立信贷与项目担保联动机制
引导各方市场主体树立信用意识,加强内部信用管理,不断提高履约能力。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工程担保。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建筑企业,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手续。对存在欺诈、恶意索赔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应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到约束”的市场环境。
四、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押金的政策要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排除、限制或者拒绝建筑企业以工程担保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将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必须及时退还。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建设单位不得垫付建设资金。
5、加强保证金监督管理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工程担保担保业务,积极参与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担保管理系统开发建设,与省政务服务网和安徽省政府服务网对接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优化担保流程,制定发布服务指南,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间,降低担保费用。积极发展电子保函,为建筑市场各方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押金监督检查常态化机制,及时查处非法设立押金、非法超标准收取押金、超期限扣押押金、限制押金方式等行为。
六、强化责任落实
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指导地方政府按照职责开展项目担保工作,加强以项目保函代替现金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要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快推行电子保函,提高企业申请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的便利性;招标管理部门禁止投标人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排除项目。对保函项下缴纳保证金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住房建设、发展改革、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及各级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提供政策支持。指导和工作协调,有序推进全区项目保障工作。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2020 年11 月27 日
(本文向社会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