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人社发[2020]12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市各部委、办、局、总行,高等学校人事(干部)办公室,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职称评定服务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关于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职称制度实施细则》(京办发[2018]4号),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确保职称评审质量。现将《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 年7 月31 日
第十七条对不符合评审团组成条件的系列或专业,可以进行委托评审。
北京市及外省市中央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本市进行职称评审的,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上级单位人事部门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有权管理职称评审的部门向市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相应委托评审函后,按照本市职称评审相关要求提出申请。
本市专业技术人才接受北京市或其他省市中央单位委托进行职称评审的,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并出具委托书,然后办理相关手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的考核委员会代为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审查机构应当根据申请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审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要求办理申报手续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四章组织审查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民主、择优的原则,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和评审规则,严格把握评审标准,确保评审质量。参加职称评审的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审纪律,遵守保密规定。审评专家应当与审评机构签订工作保密协议。
第二十条审评机构根据当年申请人人数和专业分布,在审评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审评组,每个审评组成员不少于3名审评专家。
评审机构根据评审专家需求,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审机构确定遴选范围内的评审专家后,将名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实行职称独立评审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聘任委员会批准备案的评审专家名单确定本单位的评审专家。
第二十一条评审组可以按照评审标准,运用评审材料、评估鉴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操、绩效展示等多种评审方式,对申请人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价,并提供评价结果。评估小组的书面评估意见。评审组的评审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和投票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组织审查会议。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在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并根据申请单位的建议进行综合评审。通过投票,申请人的同意票数将达到参加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两项以上即视为审核通过。未参加评审会议的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严格禁止多轮投票。
表决结束后,由主持审议会议的主席或者副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出席评审会议的全体评审专家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评审结果。
第二十四条审核结束后,审核机构应当及时将审核结果和审核工作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及审核范围、审核程序、审核工作质量、事业单位职称及职位数量等进行检查受理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等,并纠正违规取得的审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评审机构将通过验收的职称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投诉举报发现的问题线索,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经核实影响评价结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审核通过且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并备案。对委托本市审核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审核结果反馈委托单位。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据、申请复核、投诉。审查机构负责受理复审申请,并就复审情况回复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评审会议应当全部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审评日期、参加审评专家、审评对象、审评专家发言摘要、审评情况、审评意见、表决结果等内容,并由审评机构留存备查,以确保可以对整个审核过程进行审核。可追溯。审核机构应认真填写会议记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档长期保存。
第二十八条评审会议实行闭门管理,专家名单、评审会议材料等不对外公开。审评专家和审评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向外泄露审评内容,不得私自接收审评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审评专家与审评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评机构发现上述情况的,应当通知审评专家回避。
第三十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完善本市职称评审信息管理系统,规范操作流程,统一数据标准,完善与行业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和数据核对机制,开通职称信息网上核验服务,实行电子职称证书与纸质证书同等效力。评价机构要依托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的评价服务,进一步减少纸质材料,缩短办理时间,逐步推广职称评价网上申请、网上评审、网上反馈。
第五章结果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根据职称评审结果择优选聘,加强离职后管理,保证人员在任职期间能上能下。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履行岗位职责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岗位等级或者终止聘用。
第三十二条在京津冀职称管理权限范围内,实行京津冀职称评审结果互认。经津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成立、津冀职称管理部门颁发的职称晋升、岗位招聘、人才引进等领域的职称证书、培训选拔、服务保障等。所颁发的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在非本市属单位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调到本市属单位后,用人单位可以参照调出人员取得的职称聘用相应的人员。根据岗位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位置。申请高级职称的,可凭职称证书原件直接申请。
第三十四条职称评审结果聘任的专业技术人才因职务变动需要换系列聘用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新职务的要求和有关规定,择优担任与原职称同等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申请高级职称的人员,除有特殊规定的系列外,可按照新系列的要求,凭原职称证书直接申请。
第三十五条在国家和本市确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范围内,取得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可视为具有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并可申请高级职称。的条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求和聘任程序,选拔、任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职称评审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七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检查、询问、访谈、现场观摩、资料查阅、等,并根据相关问题线索进行回查和复审。
第三十八条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业监管、公安等部门联动机制,严肃查处职称评审弄虚作假、扰乱职称评审秩序、冒充职称评审等违法行为、制作、销售假证书。
第三十九条评估机构应当执行价格、财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评审委员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出职称评审权限、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审委员会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停止开展评审工作,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取消该评审机构的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供虚假材料、抄袭他人作品、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评审机构备案,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职称评审“黑名单”;取得职称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期限为3年。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或者委托程序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采取改正措施,对未按要求委托审查的职称审查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审核机构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或者未按要求受理备案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职称评审权利,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四条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评审纪律,故意泄露专家身份,或者利用职称评审工作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评审专家专家应当受到评审专家的处罚。机构应当取消其评审专家的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利用评估工作便利介绍、牵线搭桥、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等违纪行为的,由评估机构责令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他不要再搞职称评审了。工作、报告和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