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建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此前,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徐州市新建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共收集到与本草案相关的意见和建议5条,具体如下:
一、第五条因装修设计延误而未能与土建工程同时报批并申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装修工程图纸可以暂缓审查,但必须取得该工程的装修施工许可证。最迟在申请预售许可证之前。然而,在装修样板房的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现不合理的设计缺陷,设计图纸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建议给予一定的时间作为缓冲。该建议调整为最迟应在申请预售许可证前完成精装修图纸的提交。
二、第十四条住宅竣工预售前,应当制作并交付实物样板。但预售时现场往往不满足条件。可以在销售办公室或附近制作原型吗?请澄清。采用预售模式的成品房,应在可售房内设置交付实物样板。现有房屋中的样板房不应是上述已建成的房屋。预售前,应制作并交付实物样品。预售样品套装中可以添加其他装饰品和软装吗?请澄清。
三、第二十三条已竣工的住宅工程,土建与装修工程主体交接阶段、安装工程隐蔽阶段以及各户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安排开工活动。本次安排中,精装修阶段施工现场至少开放3次。工地开放次数过多,不利于工地管理。精装修的室内安装一般都会涉及到穿线工作,后期的客户投诉很少涉及到此类工作。这个可以交给甲方监督和控制。安装工程隐蔽阶段建议取消施工现场开放。
4、请问,如果您在本管理办法正式公布之前购买精装修期房,交房日期为两年半后。现在合同中的装修标准比较模糊。都是同档次的品牌,没有样板房。这种管理方法适用吗?您是等到宣布后才签署补充协议吗?销售人员表示,他们的合同已在房委会登记。如果现在签订购房合同,装修质量如何保证,或者是应该在这个管理办法中增加一个方法来说明遇到这样的情况如何处理?我希望能够澄清这一点。我即将签署购房合同。不知道应该遵循什么标准?
5、不建议装修交付:(1)装修质量无法保证,精装修往往变成惊装修; (2)价格不透明,装修存在受潮的可能; (三)整体购房成本增加,购房负担加重; (4)精装修交付纠纷较多。 (5)客户装修风格不同,不能很好地满足每个客户的需求,造成销售困难。不能很好地兑换成现金,资金积压较多,也影响税收。希望谨慎实施。
对此,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反馈如下:
1. 未采纳。
原因:根据《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2021]3号)(九)做好质量信息公开工作。住宅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公开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项目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等信息。在成品房开发过程中,鼓励使用《江苏省商品房(成品房)销售合同(预售)示范文本》(JSF-2020-0101),并注明商品房的品牌、产地、规格等。主要装修材料和设备在合同中约定数量,并在施工现场和销售现场封存并展示样品。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设备、装修是否与样板房一致。没有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该建议调整为最迟应在申请预售许可证前完成精装修图纸的提交。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考虑到装修设计可能存在的滞后性,原文第五条允许装修施工图延期审查,但最迟应在申请预售许可证前取得该项目的装修施工许可证。
家居建材装修常识:一般购买的木门和门框是一起包含的,但应与商家确认,以免上当受骗。实木门价格较高,尤其是名贵木材。一般选择实木复合门。
2. 未采纳。
理由:根据《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2021]3号)(9)的要求,根据你提出的问题,原修改文字,明确施工程序应在实际工程中制作样品组,不得使用售楼处及周边地区的施工样品制作样品组。
对于成品住宅预售,应制作并交付实物样板。前面提到的预售样品套装中可以添加其他装饰品和软装吗?问题,原文明确规定,不允许进行超出交付标准的其他装饰和布置。
3. 未采纳。
原因:安装隐蔽工程不仅仅限于室内布线。目前,我市交付的成品住宅大部分都采用同层地暖和排水系统。上述内容投诉相对较多,且隐藏的质量问题难以发现、维修不便。为加强隐蔽工程质量监管,确保隐蔽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现要求节点向施工现场开放。
4、答:本《办法》适用于《办法》正式印发后新申请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此之前已建设的项目,购房者和开发商可以按照合同办理。
五、答: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针对成品住宅装修中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关键环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全过程监管,提供实物样板房、规范材料使用,并引入互动监管、实施入户质检等具体措施,努力进一步完善成品房质量保障体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高住宅成品质量。本《办法》仅适用于购房合同中约定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对所有商品房实行交付装修。
附录:
徐州市新建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审判)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新建住宅建筑室内装修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房屋,是指房屋内各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油漆、管道及终端安装、基本厨卫设施等均已完工的房屋。房屋已交付使用,具备基本功能。住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新建住宅室内装修工程的管理。本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住宅竣工工程的建设,室内装饰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的基本施工程序。
第五条住宅建设工程、室内装修工程竣工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在开工前一次性办理;因装修设计延误而未能与土建工程同时报批并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可稍后报送装修工程图纸审核,但最迟应在日前取得该项目的装修施工许可证。申请预售许可证。装修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申请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从事住宅成品室内装修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第七条建设单位是住宅竣工室内装修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对住宅竣工室内装修质量负总体责任。具体负责住宅成品室内装饰的质量管理、质量保修服务、售后服务,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协调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及其他工作。鼓励建设单位购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行物业服务企业早期干预管理,创新装修质量管理和恢复机制。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规定进行全装修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由其他设计单位进行装修设计的,其装修施工图应当经主设计单位审核确认。
装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进行全装修施工,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监理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合同约定,采取边站、巡检、并行巡检的形式,实施全装修监理,承担工程质量监督责任。监理机构应当根据住宅装修成品的特点制定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住宅竣工室内装修实行施工总承包制,建设单位不得将装修工程划分分包。建筑施工总承包人可以自行实施住宅装修竣工工程,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经建设单位同意将装修工程专业分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九条鼓励建设单位以市场为导向,针对差异化消费需求,合理制定装修设计标准,提供不同档次、不同风格的全装修成品住宅,促进标准化与个性化相协调,更好满足家居个性化需求买家。
家居建材装修常识:安装前最好将铝扣板的保护膜去掉。
第十条竣工住宅建筑装饰工程应当实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加强建筑、结构、设备管道等专业设计与装修设计的衔接,实现固定面、设备管道、开关、插座等基本设施。
装修工程应进行专项设计,明确主要材料和构件的性能指标,出具大样图和详细节点图。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图纸审查职责,重点审查装修设计文件中的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和使用功能问题。施工图审查批准后,如有重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审图机构审查。
第十一条实行预售制度的成品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价格登记前,编制符合基本装修标准的主要材料、构件、设备等清单,包括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产地等信息。清单内容应当包含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主材产品可提供1至3个同等级产品目录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按各户型标准设计方案设计的全装修施工图。预售现场公示全装修施工图(审核通过)并附材料清单。
第十三条不涉及改变工程主体结构、使用功能且未预售的装修设计变更,原设计单位应当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并交建设单位实施。已预售的,应当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通知购房者,变更时应当征得全体购房者书面同意,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改变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重要功能(如节能、防水等)的重大装饰设计变更,应当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四条住宅竣工预售前,应当制作并交付实物样板。成品住宅全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在实际工程中制作一套施工程序样本,售楼处及建筑物周边不得使用内置模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实施施工工艺样品和施工实物样品。
实物样板交付是指按照设计文件和销售合同中规定的材料、构件、施工工艺进行装修的样板。对于装修交付标准一致的各类套型,可以选择典型户型制作样套。针对不同的装修标准,应针对盖型制作不同的样板。
施工工艺样板房(套)是指采用设计文件规定的材料、构件,对工程中各子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现场实物分层解构的样板房(套)。装修工程展示主要施工工艺和流程(套),全装修工程各子项目应按照展示主要施工工艺的原则控制施工样板间(套)数量。
采用预售模式的成品住宅,应在可售房源内设置交付实物样板。样板必须真实反映房屋类型、结构尺寸、装修标准等,不得添加除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布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成品房的质量、设备、装修是否与样板房一致。如无说明,实际交付的成品房必须与样板房一致。
第十五条实物样板室内装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合格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重点检查交付的实物样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审查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形成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综合装修施工。
第十六条经验收合格的交付实物样板,应当作为建设单位销售、交付的标准和依据。监理单位应封存地板、卫生洁具等主要材料,样套将于最后一批实际交货日后30天放行。可拆卸的。
第十七条实行住宅商品房销售成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制度。公开内容和方式参照《关于印发徐州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徐住建发[2021]200号)中相关规定。建设单位负责公开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前,应当向购房者展示交付实物样板的内容标准和质量。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与购房人签订装修合同,并明确合同中使用的主要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等,不得使用“高”等模糊表述。 -品质优良,同档次优质品牌;提供室内设施设备的,应当明确所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及质量保修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装修施工和交付实物样板采用相同的技术、施工方法、材料和构件,其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样板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一条住宅装修施工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检验批次组织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单位进行交接验收,并对工程实物质量进行验收。验收时应重点关注开裂、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检查,明确责任,形成交接验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应当予以整改。装修工程待整改完成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住宅装修工程竣工后,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选用材料和构件。材料、零部件应当有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应当真实、有效、可追溯。所用零部件、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和有害物质限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零部件和材料。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进入现场的材料、件进行验收,审查原始质量证明文件,并按照规定进行见证抽样和复验。经现场验收或复检不合格的材料、零部件严禁使用,监理单位应当形成相应的退出记录。
第二十三条开展购房者质量评价活动。对于已竣工的住宅工程,在土建与装修工程主体交接阶段、安装工程隐蔽阶段以及各户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公开现场活动,征求意见或购房者对各自房屋和公共部分质量的建议。落实标准规范相关质量问题整改,形成封闭数据。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步行通道,为购房者看房提供安全条件。
第二十四条装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实行住宅竣工质量逐户验收制度。住宅竣工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单项验收。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可邀请物业管理公司参加入户验收。住户验收重点关注装饰装修工程的安全性能、使用功能、视觉质量、几何尺寸等。
第二十六条住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住户验收合格证明、主要装修材料(构件、部件、设备等)、电气(智能化)网络管道明细清单及使用说明书。并将排水管道等工程示意图连同《房屋说明书》一起交给购房者。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明确住宅全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方式和保修标准,并对易引起质量和质量认证纠纷的建筑材料、构件的质量标准予以约定。
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建立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受理和保修管理机构,畅通投诉反馈渠道,建立内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购房者的诉求。
物业服务企业接收物业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共同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可以邀请县(市) 、区物业管理部门、物业所在街道物业管理部门。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部分购房者参加。
第二十八条竣工住宅建筑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施工单位对购房人的保修期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2022年6月10日申请新建施工许可项目,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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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乐居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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